娄星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,9人被判刑,最高获刑11年3个月!
2021-12-22 15:57:49
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严彩霞 罗都 | 点击量:11782
法制周报讯(通讯员 严彩霞 罗都)12月20日上午,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,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该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,充分发挥刑法惩罚、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,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。
被告人彭某某、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,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、甲基苯丙胺片剂,数量10克以上不满50克;被告人胡某某、聂某、刘某某、王某某、邓某、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,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、甲基苯丙胺片剂,数量不满10克,情节严重;被告人付某某、彭某某,胡某某、聂某、刘某某、王某某、邓某、胡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彭某某还提供场所,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本院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数罪并罚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3千元;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千元;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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